为了适应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需要,加强机关工会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管理,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委机关工作中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,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委实际,制定《永安市机关工会工作制度》。
一、工会职责
(一)认真履行工会组织的职能,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、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,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,把工会建设成为“职工之家”。
(二)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,坚持走群众路线,代表会员的利益,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,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,发挥工会联系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。
二、工会会员
(一)凡本机关在职在编公务员、工勤人员,均可申请加入工会组织。
(二)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1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2、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意见和建议,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。
3、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,要求工会给予保护。
4、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、教育、体育、生活救助、法律服务等优惠待遇;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。
5、在工会会议上,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会员关心问题的讨论。
(三)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宪法和法律,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。
2、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、个人三者利益关系,向危害国家、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。
3、维护工会集体内部的团结统一,团结友爱,互助互济。
4、遵守工会章程,执行工会决议,参加工会活动,按月交纳会费。
三、会费缴纳
根据全国总工会1978年颁发的《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》规定,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缴纳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.5%的会费。
四、慰问制度
(一)凡委机关工会会员生病住院、结婚、生育、家庭遇到特殊困难等,由工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工会委员,工会小组长进行慰问,了解和掌握会员有关情况。
(二)慰问的经费开支标准为:
1、会员生日慰问发放300元/人实物慰问品;
2、会员逢年过节发放的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控制在1500元/人以内;
3、会员结婚和符合政策生育,发放1000元/人慰问金(夫妻同为市直机关工会会员的可同时慰问);
4、会员退休发放1000元以内的慰问纪念品;
5、会员生病住院或重大疾病(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)未住院,发放1000元/人慰问金,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慰问一次;慰问后因其他疾病住院的,视情另行研究后予以安排;
6、会员本人去世发放2000元/慰问金,会员直系亲属(限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去世发放1000元/慰问金,会员及其直系亲属(限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去世,可凭发票报销200以内的花圈费用;会员岳父母、公婆去世,可凭发票报销200元以内的花圈费用。
(三)会员本人结婚、生病住院、父母亲(含配偶方父母亲)及其直系亲属去世,各工会小组应主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,给予提供适当的方便。
五、经费开支审批制度
经费开支严格执行《永安市总工会转发<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永工〔2018〕2号)文件精神,在用款计划内的日常开支,报委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。
六、开展文体活动制度
积极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,丰富工会会员的文化生活,促进会员的身心健康发展、积极参加由上级工会等部门组织的文体活动;配合机关党支部做好重大节日的集体活动。
七、工作总结报告制度
年末进行工作总结。工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委机关党支部。总结内容是:会员思想政治工作情况;各项制度制定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,特别是上级工会和本委机关党支部布置的学习和工作的落实情况;民主管理与监督情况;经费开支情况;组织文艺体育等各类活动情况。